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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條款合約

BE WATER MY FAMILY 株式会社

租賃合同

BE WATER MY FAMILY 株式会社

租車條款合約

BE WATER MY FAMILY 株式会社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條款和條件的適用)

1、出租人(以下簡稱“本公司”)應根據本租賃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的規定,

租賃車輛(以下簡稱“租賃車”)出借給租車客人,租車客人借用。 本條款未盡事宜,以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為准。

  1. 本公司可在不違反協議宗旨、法律法規、行政通知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訂立特別協議。有特別約定的,特別約定優先於合同。

第二章預約

第2條(預約申請)

  1. 租車時,租車客人同意本公司規定的條款和價格,並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式,提前確認車輛類別、租賃開始日期、租賃地點、租賃期限、還車位置,駕駛者,是否需要兒童座椅等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來申請預訂。 本公司將接受電話及電子郵件的預訂,但對於預訂內容與實際預訂的差異,本公司概不負責。
  2. 原則上,當租車客人預訂車輛時,本公司應在擁有的租賃車範圍內滿足預訂。 在這種情況下,租車客人應支付車輛預訂申請費,除非本公司另行批准。

第3條(預約的變更)

  1. 如果租車客人在簽訂租車協定(以下簡稱“租賃協議”)之前更改前條第 1 款中的租賃條件,則租車客人必須事先得到本公司的同意。
  2. 第二次及以後的預約變更,每次變更需支付手續費(3,000日元 / 200 港幣)。

第4條(取消預訂等)

  1. 租車客人可以通過公司規定的方法取消預訂。
  2. 如果租車客人在預訂租賃開始時間後2小時或更長時間後仍未開始簽訂租賃合同,除非本公司另行批准,否則預訂將被取消,所有預付不會退回。
  3. 在前兩項的情況下,租車客人應立即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訂取消手續費。
  4. 如果因意外、盜竊、不歸還、召回、自然災害或任何其他非租車客人或本公司責任的原因而未能簽訂租賃協定,預訂將被取消,所有預付不會退回。
  5. 除本協定規定的情況外,本公司與租車客人不得就未訂立租賃協議的事實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6. 不能借出的事由是本公司的原因時,適用本條第4款,非本公司的事由時,適用本條第5款。

第5條(替代車)

  1. 如果本公司無法向租車客人提供預訂車型的租賃車,本公司可以要求租用與預訂車型不同的車型(以下簡稱“替代車”) .
  2. 當租車客人接受前款的要求時,本公司將以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借出替代租賃車,車型類別除外。 此外,當替代車的租金高於預訂車型的租金時,將適用預訂車型的租金,當低於預訂車型時按照替代車的租金收取。
  3. 租車客人可以拒絕根據本條第 1 款租用替代租車的提議並取消預訂。
  4. 在本條第 3 項的情況下,如果根據本條第 1 項不能出租的原因是非歸責於公司的原因,則將根據本條第 5 項取消預訂。

第 6 條(免責)

除本合約第4條規定外,本公司和租車客人不得就取消預訂或未能簽訂租賃協定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7條(預約業務的代理)

  1. 租車客人可以在代理本公司辦理預訂業務的旅行社或合作公司(以下簡稱“代理人”)申請預訂。
  2. 向代理機構提出前款申請的租車客人只能向代理機構申請更改或取消預訂,更改預訂必須通過代理機構獲得公司批准。

第三章租賃

第八條(租賃合同的簽訂)

  1. 租車客人應在合同第2條第1項中明確說明承租條件,本公司應在條款和條件、價目表等中明確說明租賃條款,並簽訂合同租賃合同。 但是,如果沒有可以租用的租賃車,或者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屬於第 9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中的任何一項,則不適用。
  2. 簽訂租賃協定時,租車客人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協議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車輛租賃費。
  3. 根據監管機構的基本通知(注1),公司應在租賃簿(租賃分類帳)和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租賃證明中記錄駕駛者的姓名,地址和駕駛執照。條款和條件。為了描述駕駛執照的類型和號碼(注2),或附上駕駛執照的副本,我們將要求出示駕駛執照並提交其副本。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租車客人是駕駛者,租車客人應向本公司出示他/她的駕駛執照,如果租車客人和駕駛者不同,則應提交駕駛者的駕照及其影本。

(注1)監管機關的基本通知是指國土交通省汽車運輸局局長通知的2.(10)和(11),“基本通知關於租車”(自旅第 138號,1995 年 6 月 13 日)。

(注2) 道路交通法第92條對駕駛證的定義,是指道路交通法施行細則第19條附表14格式的駕駛證。 此外,道路交通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二規定的國際駕照或外國駕照等同於駕駛執照。

  1. 簽訂租賃合同時,公司需要求租車客人和駕駛者提交可用於驗證租車客人和駕駛者身份的檔,並可對提交的檔進行複印。
  2. 簽訂租賃協定時,我們會要求通知租車客人和駕駛者聯繫的手機號碼等。
  3. 簽訂租賃協定後,本公司可要求租車客人以現金或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租金,並注明支付方式。

第九條(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1) 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屬於以下任何一項,則無法簽訂租賃合同並可以取消預訂。

  1. 當您沒有駕駛租賃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或者當您沒有向我們出示駕駛執照或提交影本時
  2. 當發現您受到酒精的影響時
  3. 發現因麻醉劑、興奮劑、稀釋劑等而出現中毒症狀時。
  4. 未滿6歲的嬰兒與沒有兒童座椅的兒童一起乘坐時
  5. 取得駕駛執照未滿 3 年,或取得駕駛執照已滿 3 年但駕駛能力有問題時。
  6. 被認定為特定黑社會成員、特定黑社會成員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成員或相關人員時
  7. 對與本公司交易有關的本公司員工或其他關聯實施暴力行為、索要不合理費用或使用暴力語言時
  8. 散佈謠言、使用欺詐手段或強制手段損害我們的信譽或阻礙我們的業務
  9. 當有違反條款和細則的行為時
  10. 此外,當公司認為不合適時

(2) 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屬於下列任何一項,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協定。
1.     預約時指定的駕駛者與簽訂租賃協議時的駕駛者不同時

  1. 當您不遵守第 8 條第 4 至第 6 項的要求時
  2. 在過去的租賃中有拖欠租賃費或其他義務給本公司的事實時
  3. 在過去的租賃中有第 18 條各項所列行為時
  4. 在過去的借貸中有違反租賃合同或保險合同而未投保汽車保險的情況
  5. 沒有租賃車時
  6. 不符合本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時
    (3) 在前兩項的情況下,如果租車客人已經預訂成功,之後租車客人取消了預訂,租車客人需要向本公司支付公司規定的取消預訂費用。

第10條(租賃合同的成立等)

  1. 租車客人向本公司支付車輛租賃費用,本公司將租賃車輛交給租車客人時租賃合同立即成立。
  2. 前項規定的交付應在借用開始的日期和時間在本條款和條件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借用地點進行。

第11條(租金)

(1) 租賃費是指以下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將在費用表中詳細說明各金額或計算基準。

  1. 基本費用
  2. 免責賠償費
  3. 設備使用費
  4. 車輛送取費

5、公司規定的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是以本公司向地區交通局局長(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登記的費用為准。 此外,如果是按照本協議中規定的條款進行車輛預約完成後修改了租賃費用時,則租賃費用將以預訂時的價格標中的價格為准。

第12條(承租條件的變更)

  1. 租賃協定簽訂後,租車客人變更本協議第七條第一項的承租條件時,必須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2. 前款規定的承租條件變更導致發生妨礙租賃業務時,本公司不能承諾會接受此變更。

第13條(車輛檢查、維護和確認)

1.本公司應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第2項(日常檢查和維護)和第48條(定期檢查和維護)規定的檢查,出租的車輛必須經過維護。

  1.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根據本公司規定的檢查表檢查車身和設備的外觀,確認已進行前款所述的檢查和保養,並核實租賃車輛沒有保養缺陷, 符合租賃條件。
  2. 如果公司根據前款所述的確認發現租賃車輛有缺陷,本公司立即進行必要的維修等。

4、兒童座椅由客人或駕駛者自行負責妥善安裝,兒童座椅的安裝本公司不負一切責任。

第 14 條(租賃證的交付和攜帶)

  1. 本公司交付租賃車時,會向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出具規定的租賃憑證,記載沖繩交通局交通局局長指定的事項。

    2.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必須攜帶前款規定的租賃憑證,自租車交付之時起至還車時止。(以下簡稱“使用期間”)

  2. 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遺失了租賃文件,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的指示。
  3. 還車時,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同時將租車證件交還本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5條(管理責任)

  1.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在使用租賃車輛時,應以良好管理者的義務使用和存放租賃車輛。
    2. 使用租賃車輛時,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在使用租賃車輛時應遵守法律法規、條款、章程和使用手冊中的規定。

第 16 條(日常檢查)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在每天使用前對租賃車輛前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法》

第 47-2 條的規定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進行必要的維護措施。 .

第17條(禁止行為)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根據道路運輸法,未經本公司同意和許可,將租賃車輛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相似目的
  2. 將租賃車輛用於規定以外的用途,或讓本合同第13條規定的租賃憑證上所有列明駕駛員和
    本公司認可的人員以外的人員駕駛車輛。
  3. 有任何侵犯本公司權利的行為,例如將租賃車輛轉租或用作抵押品。
  4. 偽造租賃車輛的汽車登記號標誌、車號標識,或者改裝租賃車輛。
  5. 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用於各種測試或比賽,或拖、推其他車輛。
  6. 使用租賃車輛進行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
  7. 酒後駕車 (醉駕)
  8.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輛投保的;
  9. 從日本租車出境
  10. 未經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賃車輛進行拍攝或活動
  11. 租賃車輛若為摩托車時,應兩人以內乘坐。
  12. 其他違反本條款與條件第8條承租條件的行為
  13. 未經本公司同意,拆除車內的汽車導航系統、音響系統等設備,並帶出車外。 此外,使用相關租車以外的車載工具、車載零件等。
  14. 未經本公司同意允許帶寵物乘車。

第18條(違章停車處理)

  1. 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在使用過程中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違規停車,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必須要前往違法停車發生地的管轄派出所,並立即繳納非法停車罰款和非法停車所發生的相關各種費用,例如拖車、保管等費用。
  1. 當本公司收到警方關於違規停放的通知時,本公司應聯繫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及時移動出租車輛,並在出租期滿或本公司指示時.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按照此指示出現在對違章停車區域有管轄權的派出所並處理違規行為。

此外,如果出租車被警員移動,本公司可能會自行從警員那裡取回該出租車輛。

  1. 如因租車客人及駕駛者違章停車導致超過租期,租車客人需另行支付超出部分的租車費用。
  2. 在給出本條第 2 項的指示後,本公司會自行決定通過交通違規通知書、付款單、收據等方式確認違規處理的狀態。如果違規未被處理,則對租車客人或駕駛者重複前款指示,直至違規處理完畢。

此外,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不遵守前款的指示,本公司可以在沒有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取消租賃合同,並立即要求歸還租車。向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提供規定的檔(以下簡稱“自我認定”),表明違停車輛存在違法行為並將出現在派出所等情況,並將作為違法者依法採取措施,以及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遵守此規定。

  1. 如果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將通過向警方提交包含個人資訊的材料(如自我證明和租賃證明)來追究租車客人或駕駛者的違章停車行為的責任。除提供必要的配合外,為此本公司將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規定之書面說明及自行同意書及租賃證等資料,並澄清事實。能夠採取報告等必要措施。
  2. 如果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4 條第 51 條之4項規定的違章停車罰款的命令並繳納違章停車罰款,或者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被搜查,租賃車輛被移動、存放或取走等。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承擔必要的費用等,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負責賠償本公司相當於違章停車罰款的金額和本公司承擔的費用. 應支付給本公司。 此外,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已向公司支付相當於違章停車罰款的金額,則將因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已支付罰款或提起訴訟而發出違章停車罰款的支付令. 當取消並且公司收到退還的停車罰款時,公司將向租車客人或駕駛者退還相當於退還的停車罰款的金額。
  3. 本公司收到前款規定的違章停車罰款支付命令時,或者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未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前款規定的金額時,今後本公司可拒絕向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提供租車服務。

第5章 返還

第19條(租賃車返還責任)

  1.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必須在租賃結束前將租賃的汽車和設備歸還至指定的歸還地點(如果歸還地點根據本條款和條件第十二條第1項發生變更,則為變更後的歸還地點)。
  2.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違反前款規定的,自租賃期滿至歸還租賃車輛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除外,您應向我們支付同等金額。 此外,如果本公司因違反前款規定而受到損害,租車客人應賠償全部損失。
  3. 如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得已的力量,導致租車客人或駕駛者無法在租賃期內歸還租賃車輛及設備,由此給我們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在這種情況下,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立即聯繫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20條(返還時的確認等)

  1.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補充汽油等燃料之後並且在本公司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歸還租賃車輛和設備。

在這種情況下,退回的產品應保持交付時的狀態,不包括因正常使用而磨損或變質的部件。 此外,

本條款第22條第2項規定的汽油補給等,可以支付相當於補給汽油價格的金額來代替。

  1. 還車時,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確認在租賃車內有沒有遺留物品,我們不負責保管遺留物品。
  2.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歸還租賃車時,租車人應及時賠償本公司認定的因疏忽造成的租賃汽車損壞的損失,但磨損或劣化的部件除外。
  3. 在本公司在場的情況下確認出租車和設備的損壞應在歸還後立即確定或直至歸還後 3 個工作日結束。

第21條(延長租期的費用)

  1. 當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根據合同第 12 條第 1 項延長租賃期時,應在歸還時支付以下項目的總金額(以下簡稱“延期費”)。
  2. 延期後租賃期對應的租賃費與延期前租賃期對應的租賃費加上本公司規定的超額費用與已付租賃費的差額。

    3. 租車客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加入免賠制度的,延期時對應租賃期的免賠補償費與已支付的免賠補償費之間的差額

  3.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如因不得已的原因延長租期或改變還車地點,必須在還車期限內與出發地辦公室聯繫並獲得批准。租車客人未經同意超過借款期限而歸還的,除前款規定的延期手續費外,借款人還應繳納違約金(10萬日元)

第22條(精算)

  1. 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在還車時有延期費、還車地點變更罰金等未付費用(以下簡稱“未付費用”),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未付費用。
  2. 如還車時未補充汽油等燃料,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將根據使用期間的里程數,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換算表計算的金額支付(以下簡稱“燃料結算費”) 應立即支付給本公司。

第23條(不返還處理措施)

  1. 如果租賃期已到期,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未能將租賃車和設備歸還到指定的歸還地點並且不回應

我們的歸還請求,不歸還租賃車輛或設備,本公司會採取民事和刑事法律措施。

  1. 在前款的情況下,為了確認租賃車輛和設備的位置,本公司可以與租車客人或駕駛者的家人、

親屬、工作地等進行面談,操作車輛位置資訊系統等必要措施。
3. 在本條第 1 項的情況下,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從租賃期滿到本公司收取租賃車輛或設備期間的租賃費,以及根據第28條的規定,本公司應負責賠償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包括搜索和收集租賃車輛以及尋找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所發生的費用)。

  1. 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自租賃期滿之日起2天或以上未歸還租賃車輛且無法聯繫到租車客人或

駕駛者,則視為盜竊。 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會向當地警察局報案。

第 6 章 發生故障、事故或被盜時的措施

第24條(發生故障時)

  1.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租賃車輛有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駕駛,與本公司聯繫,並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執行。

    2. 如果前款規定的異常或故障是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應根據合同第28條規定,給本公司帶來的損害(包括必要的費用),由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承擔。
  2. 如果租賃車輛的故障是由於租給租車客人之前存在的缺陷,本公司將為借款人提供替代租賃車輛。
  3. 如果租車客人沒有收到前款規定的替代租賃車的提供,或者如果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汽車,

租賃協議將被終止,本公司將從已收的全部租金和免責補償保險中扣除自租賃開始至租賃合同終止期間的租金及免責補償保險後的餘額退還租車客人。

第25條(事故處理)

  1.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涉及租車的事故,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嚴重程度如何,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規定的措施。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服從本公司的指示。
  3. 根據前項指示修理租賃汽車時,除非獲得本公司批准,否則請在本公司或指定維修公司進行。
  4. 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及時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文件檔案。
  5. 與另一方就事故進行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6. 除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自行負責處理和解決事故。

7、本公司應為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提供事故處理意見並配合解決。

第 26 條(防盜措施) 如果租賃車在使用過程中被盜或遭受其他損壞,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採取以下規定的措施。

  1. 立即聯絡本公司報告損壞情況等,並服從本公司的指示。
  2. 立即報警
  3. 客人應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就盜竊或其他損害進行調查,請協助提交需要求的
    文件或資料。

第27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賃協定)

  1. 在使用過程中(包括不再滿足道路運輸車輛等法律規定的標準時),租賃汽車因事故、盜竊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事故等”)而無法使用時法),則租賃協定終止,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立即根據協定第 5 章的規定將租賃的汽車和設備歸還本公司。
  2. 前款情況下,如有未付金額或燃料結算金額,租車客人應立即按照協議第五章的規定向本公司

支付,並賠償本公司的損失(包括取車、修車所需的費用),本公司將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和

免責補償保險費。

  1. 如果由於不能歸咎於租車客人、駕駛者或本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而發生事故等,本公司將從已收到的租金和免責補償保險費中扣除已租賃期間已發生的租賃費用的餘額退還租車客人。
  1.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租車客人或駕駛者不得就本條規定以外因無法使用租車造成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賠。

第七章補償與補償

第28條(賠償與營業補償)

  1. 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在使用租賃車輛時對協力廠商或本公司造成損害,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賠償損失。但是,這不包括由於不能歸咎於租車客人和駕駛者的原因造成的情況。
  1. 本公司前款的損失中,本公司因可歸責於租車客人或駕駛者的原因造成的租賃車輛或設備的事故、盜竊、故障、污漬、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輛或設備時,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按照本公司另行規定的停業天數向本公司支付損害賠償金。
  2.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違反第17條第(7)款(禁止酒後駕車)規定的事項,無論任何原因造成事故的,租車客人或駕駛者不免除責任,將賠償本公司30萬日元作為違約金。此外,如果本公司因該違法行為而蒙受損失,則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有義務單獨賠償該損失。

第29條(保險)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與租賃車有關的事故,公司就租賃車簽訂的損害保險合同應在以下特殊專案中描述的限額(以下簡稱“賠償限額”)內). 的保險將被支付。 此外,如果租車客人或駕駛者額外單獨加入的損壞保險合同可以賠償與租賃車有關的事故,則將優先適用與本公司租賃車輛有關的損壞保險合同。

【賠償限額】
(1) 人身保險:1名,不限額

(2) 財產保險:1次事故不限額(免賠額:100,000日元)

(3) 旅客保險:1名5000萬日元

  1. 適用保險合同免責事項之一的,不予支付本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金。
  2. 未支付保險金的損失及超過賠償限額的損失,由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全額承擔。
  3. 當本公司支付了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所欠的損害賠償金後,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立即償還本公司已支付的金額。
  4. 本條第1項或第2項的免責額由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承擔。 但是,如果租車客人在租賃合同時加入免責補償制度並支付免責補償費,如果不屬於沒有向警方和本公司報告事故,不被保險金支付的事故,第9條第1項第1條至第4條或第十七條各項所發生的事故,或擅自延長借款期限後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承擔免責額。
  5. 在非公共道路(賽道等)上行駛、在惡劣道路上行駛、汽車賽道中行駛等魯莽駕駛造成的疏忽可能不在保險賠償範圍內,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全額賠償。

第八章 解約

第30條(租賃合同的解除)

  1. 當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在使用過程中違反使用條款,或屬於第 9 條第 1 款或第 2 項中的任何一項時,本公司不得在這種情況下,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立即退還租金車輛及設備按合同第5章規定交予本公司,除退還外,如有未付費用或燃油結算費,將立即支付予本公司。
  2. 在前款的情況下,已收取的租金、免責補償保險費等不退還給租車客人。

第31條(同意解約)

  1. 租車客人在獲得公司同意並支付另行規定的取消費用後,即使在使用期間也可以取消租賃協定。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將從收到的租金和免責補償保險費中扣除從租賃開始到返還期間對應的租金和免責補償保險費後的餘額退還給租車客人。
    2. 租車客人在前款規定的取消時應支付本公司規定的取消費用。 【解約手續費】=(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間的基本費用)-(因取消而從租賃到歸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x 50%

如果有未支付的費用或燃料結算費用,則為根據合同第21條的規定立即支付給本公司。

第32條(抵消)

根據合同如果本公司針對租車客人或駕駛者負有金錢債務時,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對本公司的金錢債務可以隨時相抵。

第33條(消費稅)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向本公司繳納根據合同進行的交易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34條(延誤賠償金)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及本公司如有未按約定履行金錢債務時,將按年率14.6%向客人收取延誤賠償金。

第35條(實施細則)

  1. 本公司可就本條款細則另行規定,細則與本條款細則具有同等效力。
    2、如本公司另行制定細則,應張貼於本公司營業所,並在本公司發行的宣傳冊及價目表中載明, 即使變更也同樣。

第36條(行車管理及行車記錄)

  1. 租車客人和駕駛者可能在租賃車中配備全球定位系統(GPS功能)和行車記錄系統(行車記錄儀),租車客人或駕駛者當前所在位置和行車路線、行車狀況等,應被記錄,我們同意在以下各項中規定的情況下使用此類記錄。

2.當公司確定有必要確認租車客人或駕駛者的駕駛狀態以管理租車和租賃合同時。

  1. 用於行銷分析以提高借款人、司機、其他客戶等的滿意度,例如提高向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品質。

    4. 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應根據公司的法律依據要求披露前款或租賃汽車中全球定位系統(GPS功能)和車輛行車記錄系統(行車記錄儀)記錄的資訊如果收到披露命令,或收到法院、調查機構或行政機構的披露請求或披露命令,則可能會在遵守披露請求和披露命令所需的範圍內披露資訊。

第 37 條(個人資訊的處理)

本公司獲取和使用租車客人或駕駛者個人資訊的目的如下。 當出於以下使用目的中未指定的目的獲取租車客人或駕駛者的個人資訊時,我們將事先明確說明使用目的。

  1. 作為已獲得汽車租賃營業執照的經營者,為了執行營業執照條件所要求的事項,例如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製作租賃證明。
  2. 為租車客人或駕駛者提供租車及相關服務
  3. 核實和檢查租車客人或駕駛者的身份
  4. 關於本公司經營的租賃汽車、二手車、其他產品和服務,以及舉辦各種活動、宣傳等,通過向借款人或司機發送廣告印刷品、發送電子郵件等指導
  5. 以本公司經營的產品及服務的企劃開發為目的,或以考慮提高顧客滿意度的措施為目的,

對租車客人或駕駛者進行問卷調查

  1. 對個人資訊進行統計和分析,以無法識別或識別個人身份的形式處理統計資料

第 38 條(約定管轄法院)

如果就本條款和條件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對本公司總部和營業所的所在地以及租賃地點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地區法院或簡易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一審。

第39條(附則)

本條款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以上 當中文合約中如與日文合約內容因翻譯有所差異時,將以日文合約中之條款為優先適用之。

附款

【取消

出發日30日前                           免費                / 改期一次    (車期請先查詢)

出發日15-29日前                      租金的20% / 改期一次         (車期請先查詢)

出發日2-14日前                        租金的50% / 改期一次         (車期請先查詢)

出發日前一日                            租金的80% / 改期一次                (車期請先查詢)

當日取消                                    租金的100% / 改期一次            (車期請先查詢)

香港時間 18:00後取消將視為次日取消。

如因航班被取消及提供證明,可免費更改日期。

出發日跟客人機票日子

香港時間18:00後取消將視為次日取消。

【休業補償】

  1. 無法租車的天數 x 25,000 日元(*最長 30 天)
  2. 設備無法使用・・・・・・・・ 更換物品購買價格的 100%